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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违约金仍要履行合同

1998-09-05 来源:光明日报 赵书敏 我有话说

1996年3月10日,某服装商店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加工定做承揽合同。对方约定在1996年3月20日前定做人某服装商店将所用布料运至承揽人某服装厂加工西服上衣1000件,每件加工费30元,总价格30000元。合同中规定某服装厂于1996年5月20日交货,若不能按期、如数提供货物,则承担总加工费10%的违约金,合同到期后,某服装厂以原定加工价格偏低为由,不愿供货,并要求重新商定价格。某服装商店坚持要求执行原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双方产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服装商店与某服装厂签订的加工定做承揽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就西服加工价格和供货时间是经协商一致签字认可的。在价格问题上,双方未达成新的协议前,仍应按原合同执行。而某服装厂以原定加工价格偏低单方中止合同,拒绝供货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某服装厂未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内供应货物,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某服装商店要求双方执行原合同的主张是正当的,应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据此人民法院判决某服装厂支付违约金3000元,并供应西服上衣1000件给某服装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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